国家(jia)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发布,明年1月(yue)起(qi)实(shi)施,管理,科学技术,项目
新(xin)华社北京11月(yue)14日电 国家(jia)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2007年2月(yue)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di)487号公(gong)布 2024年11月(yue)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di)796号修订)
第(di)一(yi)章 总则
第(di)一(yi)条 为(wei)了规范国家(jia)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jia)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能,加强(qiang)基础研究,培(pei)养科学技术人才,增(zeng)强(qiang)自主创新(xin)能力,实(shi)施创新(xin)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实(shi)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qian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fa)》,制定本条例。
第(di)二条 国家(jia)自然科学基金工作坚持党(dang)中央集中统一(yi)领导。
国家(jia)自然科学基金工作应当面(mian)向(xiang)世界科技前沿、面(mian)向(xiang)经济主战场、面(mian)向(xiang)国家(jia)重大需求、面(mian)向(xiang)人民生命健康。
第(di)三条 国家(jia)设立国家(jia)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基础研究,支持人才培(pei)养和团(tuan)队建设。
国家(jia)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实(shi)行尊重科学、发扬(yang)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he)作、激励创新(xin)、引(yin)领未来的方针,培(pei)育和践行社会(hui)主义核心(xin)价值观,遵循公(gong)开、公(gong)平、公(gong)正的原则。
第(di)四(si)条 国家(jia)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预算拨款。
国家(jia)鼓励地方人民政府、企业和其他组织投入资金开展联合(he)资助,建立科技创新(xin)合(he)作机制。国家(jia)鼓励社会(hui)力量向(xiang)国家(jia)自然科学基金捐(juan)赠(zeng)。
国家(jia)自然科学基金的资金应当全额纳入预算管理。
第(di)五条 国家(jia)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推动基础研究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xiang)有机结合(he),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nan)予以确(que)定。
确(que)定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zhuan)家(jia)的作用,采取宏观引(yin)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ze)优支持的机制。
第(di)六条 国家(jia)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依法(fa)管理国家(jia)自然科学基金,制定国家(jia)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与管理制度,负责资助计划、项目设置,以及评审、立项、监督等组织实(shi)施工作,提升国家(jia)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效能。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依法(fa)对国家(jia)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统筹(chou)协调和监督检(jian)查。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fa)对国家(jia)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会(hui)计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基金的运行情(qing)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调整完善政策、改进管理、优化预算安排。审计机关(guan)依法(fa)对国家(jia)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di)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qiang)国家(jia)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信息化建设,推动完善科研诚信管理信息共享、基金资助项目成(cheng)果共享等机制,加强(qiang)基金资助项目与其他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衔接与协调。
第(di)二章 组织与规划
第(di)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hui)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nan)。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que)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nan)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
国家(jia)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zhuan)项资金,用于培(pei)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支持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de)突出成(cheng)绩且具有明显创新(xin)潜力的青年人才。
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nan),应当广泛(fan)听(ting)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tuan)体和有关(guan)国家(jia)机关(guan)、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guan)专(zhuan)家(jia)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nan)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qi)始(shi)之日30日前公(gong)布。
第(di)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确(que)定依托单位作为(wei)基金资助项目及其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fa)人资格、具备基础研究能力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公(gong)益性(xing)机构,以及其他符合(he)国家(jia)规定的单位,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zhu)册为(wei)依托单位。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gong)布已注(zhu)册的依托单位名单。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等制度,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
第(di)十条 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lu)行下列(lie)职责:
(一(yi))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jia)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shi)性(xing)、完整性(xing)和合(he)法(fa)性(xing);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shi)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shi)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si))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shi)施,管理和监督基金资助资金的使用;
(五)配合(he)基金管理机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相关(guan)行业主管部门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shi)施和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jian)查和绩效评价;
(六)加强(qiang)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cheng)果的知识产权管理,支持研究成(cheng)果开放获取,促进研究成(cheng)果转化;
(七)对违背(bei)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行为(wei)进行调查处(chu)理;
(八)完成(cheng)基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相关(guan)行业主管部门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di)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di)十一(yi)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lie)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jia)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yi))具有承担(dan)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zhuan)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shi)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zhuan)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符合(he)条件的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shi)依托单位的,取得(de)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jia)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申请人应当是(shi)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第(di)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jia)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nan)为(wei)基础确(que)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xiang)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mian)申请。
申请人申请国家(jia)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he)本条例第(di)十一(yi)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de)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qing)况。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shi)性(xing)、完整性(xing)和合(he)法(fa)性(xing)负责。
申请人、参与者及其依托单位应当遵守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要求,签署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承诺(nuo)书,承诺(nuo)不从事危害国家(jia)安全、损害社会(hui)公(gong)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bei)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没有虚构、伪(wei)造、剽窃(qie)、篡改等行为(wei)。
第(di)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jie)止之日起(qi)45日内,完成(cheng)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有下列(lie)情(qing)形之一(yi)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mian)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yi))申请人不符合(he)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he)年度基金项目指南(nan)要求的;
(三)申请人、参与者因有违背(bei)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等行为(wei)被禁止承担(dan)或者参与财政性(xing)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的;
(四(si))申请人、参与者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
第(di)十四(si)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zhuan)家(jia),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评审专(zhuan)家(jia)聘请、评审活动管理和相关(guan)监督保障机制的具体办(ban)法(fa)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di)十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zhuan)家(jia)库中随机选择(ze)3名以上专(zhuan)家(jia)进行通讯评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通讯评审评分等情(qing)况确(que)定进入会(hui)议评审的项目申请,组织专(zhuan)家(jia)进行会(hui)议评审。对因国家(jia)经济、社会(hui)发展特殊(shu)需要或者其他特殊(shu)情(qing)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zhi)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hui)议评审。
评审专(zhuan)家(jia)对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wei)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ze)其他评审专(zhuan)家(jia)进行评审。
第(di)十六条 评审专(zhuan)家(jia)按照国家(jia)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导向(xiang),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从科学价值、创新(xin)性(xing)、社会(hui)影响(xiang)以及研究方案(an)的可行性(xing)等方面(mian)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zhuan)家(jia)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资金使用计划的合(he)理性(xing)、研究内容获得(de)其他资助的情(qing)况、申请人实(shi)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qing)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xing)。
会(hui)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
第(di)十七条 为(wei)了鼓励原创性(xing)基础研究工作,对重大原创性(xing)、交叉学科创新(xin)等基金资助项目,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制定专(zhuan)门的申请与评审规定。
第(di)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zhuan)家(jia)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de)以与评审专(zhuan)家(jia)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wei)由否定专(zhuan)家(jia)的评审意见。
基金管理机构在作出资助决定前,应当按照国家(jia)有关(guan)规定,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开展严重失信行为(wei)数据比对、核查等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mian)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mian)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整理专(zhuan)家(jia)评审意见,并向(xiang)申请人提供。
第(di)十九条 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shou)到通知之日起(qi)15日内,向(xiang)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mian)复审请求。对评审专(zhuan)家(jia)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de)作为(wei)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shou)到之日起(qi)60日内完成(cheng)审查。基金管理机构认为(wei)原决定符合(he)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mian)通知申请人;认为(wei)原决定不符合(he)本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xin)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zhuan)家(jia)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mian)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第(di)二十条 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zhuan)家(jia)有下列(lie)情(qing)形之一(yi)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yi))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zhuan)家(jia)是(shi)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guan)系可能影响(xiang)公(gong)正评审的;
(二)评审专(zhuan)家(jia)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评审专(zhuan)家(jia)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yi)法(fa)人单位的。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shi)否回避的决定。基金管理机构作出是(shi)否回避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发现其工作人员、评审专(zhuan)家(jia)有本条第(di)一(yi)款规定的需要回避情(qing)形的,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xiang)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shi)宜(yi)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zhuan)家(jia)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ze)评审专(zhuan)家(jia)时应当根据实(shi)际情(qing)况予以考虑。
第(di)二十一(yi)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zhuan)家(jia)均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nuo)书。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de)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jia)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de)干预评审专(zhuan)家(jia)的评审工作。评审专(zhuan)家(jia)应当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评审行为(wei)规范,独立、客观、公(gong)正开展评审工作,不得(de)由他人代为(wei)评审,不得(de)有接受请托、说情(qing)干预等不公(gong)正评审行为(wei),不得(de)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zhuan)家(jia)均应当依法(fa)承担(dan)保密义务,不得(de)以任何方式披露未公(gong)开的评审专(zhuan)家(jia)的基本情(qing)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guan)的信息。
第(di)四(si)章 资助与实(shi)施
第(di)二十二条 申请人收(shou)到基金管理机构的基金资助通知后,即作为(wei)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shou)到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qi)20日内,按照评审专(zhuan)家(jia)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确(que)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填写项目计划书,报基金管理机构核准。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chu)根据评审专(zhuan)家(jia)的评审意见和基金管理机构确(que)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de)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di)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本年度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fa)》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guan)规定,办(ban)理基金资助项目拨款。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fa)依规使用基金资助资金,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资金的情(qing)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资金调整事项。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及其依托单位不得(de)以任何方式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挪(nuo)用、截(jie)留基金资助资金。
基金资助资金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ban)法(fa)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hui)同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di)二十四(si)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基金资助项目实(shi)施情(qing)况的原始(shi)记(ji)录,通过依托单位向(xiang)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shi)施情(qing)况的原始(shi)记(ji)录,并向(xiang)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
第(di)二十五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shi)施中,依托单位不得(de)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lie)情(qing)形之一(yi)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zhong)止基金资助项目实(shi)施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作出终(zhong)止基金资助项目实(shi)施的决定:
(一(yi))不再是(shi)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其他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fa)继续实(shi)施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yi)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shang)一(yi)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协商(shang)不一(yi)致的,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终(zhong)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项目实(shi)施的决定。
第(di)二十六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shi)施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
第(di)二十七条 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qi)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xiang)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取得(de)研究成(cheng)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cheng)果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an)。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shi)施情(qing)况的原始(shi)记(ji)录。
第(di)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合(he)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chu)理意见,并书面(mian)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jia)科学技术报告制度的要求,将结题报告、研究成(cheng)果报告和基金资助项目摘要予以公(gong)布,促进基金资助项目成(cheng)果的传播与共享。
第(di)二十九条 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de)的研究成(cheng)果,应当注(zhu)明得(de)到国家(jia)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基金资助项目所形成(cheng)的科学数据,应当由依托单位按照国家(jia)科学数据管理的有关(guan)规定汇交到相关(guan)科学数据中心(xin)。
第(di)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di)三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shi)施情(qing)况、依托单位履(lu)行职责情(qing)况进行以抽查为(wei)主要方式的监督检(jian)查,确(que)保监督检(jian)查全面(mian)覆盖。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shi)施情(qing)况的原始(shi)记(ji)录和资金使用与管理情(qing)况。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ji)录并公(gong)布。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项目信誉档案(an)。
第(di)三十一(yi)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专(zhuan)家(jia)履(lu)行评审职责情(qing)况进行评估,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zhuan)家(jia)信誉档案(an)。
第(di)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hui)计年度结束(shu)时,公(gong)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资金的拨付情(qing)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wei)的处(chu)罚情(qing)况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配合(he)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开展基金绩效评价,并应当按照全面(mian)实(shi)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定期对基金使用情(qing)况开展绩效评价,强(qiang)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加大绩效信息公(gong)开力度。
第(di)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zhuan)家(jia)、依托单位及其相关(guan)工作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wei)的,可以检(jian)举或者控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gong)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you)件地址。
第(di)三十四(si)条 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外公(gong)开有关(guan)信息,应当遵守国家(jia)有关(guan)保密规定。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健全科技安全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qiang)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支持国家(jia)安全领域科技创新(xin),增(zeng)强(qiang)科技创新(xin)支撑国家(jia)安全的能力和水平。
第(di)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wei)的个人、组织,按照国家(jia)有关(guan)规定记(ji)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wei)数据库,实(shi)施联合(he)惩戒。
第(di)六章 法(fa)律责任
第(di)三十六条 申请人、参与者有下列(lie)行为(wei)之一(yi)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gei)予警告,正在申请基金资助的,取消其当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jia)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资格;其申请项目已实(shi)施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zhui)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资金;情(qing)节较重的,1至3年不得(de)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jia)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情(qing)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de)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jia)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yi))虚构、伪(wei)造、剽窃(qie)、篡改申请材料的;
(二)以请托、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干预评审工作的;
(三)有其他违背(bei)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行为(wei)的。
申请人、参与者有前款所列(lie)行为(wei)的,由依托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有关(guan)规定取消其在一(yi)定期限内参加专(zhuan)业技术职称评审的资格。
第(di)三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下列(lie)行为(wei)之一(yi)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gei)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资金,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zhui)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资金;情(qing)节较重的,1至5年不得(de)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jia)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情(qing)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de)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jia)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yi))擅自变更研究方向(xiang)或者降低申报指标的;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cheng)果报告的;
(三)提交弄虚作假(jia)的报告、原始(shi)记(ji)录或者相关(guan)材料的;
(四(si))成(cheng)果发表署名不实(shi)或者虚假(jia)标注(zhu)资助信息的;
(五)不配合(he)监督、检(jian)查或者绩效评价工作的;
(六)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挪(nuo)用、截(jie)留基金资助资金的;
(七)虚构、伪(wei)造、剽窃(qie)、篡改研究数据或者结果的;
(八)有其他违背(bei)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行为(wei)的。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所列(lie)行为(wei)的,由依托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有关(guan)规定取消其在一(yi)定期限内参加专(zhuan)业技术职称评审的资格。
第(di)三十八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lie)情(qing)形之一(yi)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gei)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核减基金资助资金,并可以暂停拨付或者追(zhui)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资金;情(qing)节较重的,1至3年不得(de)作为(wei)依托单位;情(qing)节严重的,向(xiang)社会(hui)公(gong)布其违法(fa)行为(wei),3至5年不得(de)作为(wei)依托单位:
(一(yi))不履(lu)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shi)性(xing)、完整性(xing)和合(he)法(fa)性(xing)进行审核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cheng)果报告的;
(四(si))组织、参与、纵(zong)容、包庇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弄虚作假(jia)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he)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jian)查基金资助项目实(shi)施的;
(七)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挪(nuo)用、截(jie)留基金资助资金的;
(八)违反保密规定或者管理严重失职,造成(cheng)不良影响(xiang)或者损失的;
(九)以请托、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干预评审工作的;
(十)不履(lu)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相关(guan)管理职责的。
第(di)三十九条 评审专(zhuan)家(jia)有下列(lie)行为(wei)之一(yi)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gei)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qing)节较重的,2至7年不得(de)聘请其为(wei)评审专(zhuan)家(jia);情(qing)节严重的,向(xiang)社会(hui)公(gong)布其违法(fa)行为(wei),不得(de)再聘请其为(wei)评审专(zhuan)家(jia):
(一(yi))不履(lu)行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gong)开的与评审有关(guan)的信息的;
(四(si))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有接受请托、说情(qing)干预等不公(gong)正评审行为(wei)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di)四(si)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lie)行为(wei)之一(yi)的,依法(fa)依规给(gei)予组织处(chu)理、处(chu)分:
(一(yi))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gong)开的与评审有关(guan)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zhuan)家(jia)评审工作的;
(四(si))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wei)的。
第(di)四(si)十一(yi)条 违反有关(guan)财政法(fa)律、行政法(fa)规规定的,依法(fa)依规予以处(chu)罚、处(chu)分。
第(di)四(si)十二条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qing)节特别(bie)严重的,或者从事危害国家(jia)安全、损害社会(hui)公(gong)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bei)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的,终(zhong)身不得(de)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jia)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处(chu)理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处(chu)理期内不得(de)聘请其为(wei)评审专(zhuan)家(jia);情(qing)节特别(bie)严重的,终(zhong)身不得(de)聘请其为(wei)评审专(zhuan)家(jia)。
第(di)四(si)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cheng)违反治安管理行为(wei)的,依法(fa)给(gei)予治安管理处(chu)罚;构成(cheng)犯罪的,依法(fa)追(zhui)究刑事责任。
第(di)七章 附(fu)则
第(di)四(si)十四(si)条 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资助工作中,涉及项目组织实(shi)施费和与基础研究有关(guan)的学术交流活动、基础研究环境建设活动的基金资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guan)规定执行。
第(di)四(si)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yue)1日起(qi)施行。